SectioTwo:潢袍加身还是请君入瓮
轮流秉政,後台则永不更换,这是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徵。 首先,关於文官的选拔制度。在英国,常任文官实行公开竞考,择优录取的原则,这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X的原则之一。文官选拔考试的一般形式包括笔试、口试以及实际C作考试等等。考试分两轮,首轮考试一般多采用笔试,复试则按所招文官的职位、类别的不同,采取相对灵活的录取方式。文官一经录用,非经法定事由或辞职,即可任职终身。 其次,关於文官的纪律制度。一切文职官员即公务人员须自觉遵守《荣誉法典》中规定的职业道德,像司法人员一样,给任何人以公正严明的形象,以免引起公民对公务人员的怀疑,使国家、政府的威信受损。因此,公务人员一律不准经商,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x1Ngsh1业。凡利用国家职权泄露国家机密的,将根据《国家保密法》予以严惩。同时,公务人员也不可积极参加政治活动,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施政任意批评或使政府为难。 再次,关於文官的监管制度。在英国的文官监管制度中,司法监督的机制b较突出。1921年起,英政府於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,受理行政人事纠纷,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。与此同时,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於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、越权侵权等案件。普通法院对於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。管辖手段一般采取颁布调查令、诉讼终结令与执行令等手段。例如,法院颁发诉讼终结令,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审判活动。